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執事聲字第39號
異 議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彭建興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3年9月11日所為113年度司執字第25372號裁定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日內如數補繳,倘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異議,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顏培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