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勞小字第13號
原 告 基隆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訴訟代理人 王德吉
被 告 劉民信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羅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