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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基小字第1028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陳慕勤 

被      告  張峻豪 
上列當事人113 年度基小字第1028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11日上午9時36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曹庭毓
        書記官  羅惠琳
        通  譯  蕭絢如
朗讀案由。
被告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0,249元,及其中新臺幣61,050元自民國113年6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7.5計算之利息,暨其中新臺幣2,730元自民國113年6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書記官  羅惠琳               法  官  曹庭毓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羅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