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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1047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官俊利 
被      告  李凱芯即韋小寶寵物鮮食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伍仟捌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四四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洪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