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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小字第1062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被      告  黃奕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13年6月12日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已不在本院轄區(按:被告於111年6月15日已將住所由基隆市○○區○○路00巷0弄00號遷移至新北市○○區○○00號),此亦有被告戶籍資料在卷可參。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則依上開規定,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羅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