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小字第1071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陳雅萱
被 告 賴長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1日(誤載為113年4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宣判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之
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並應於「訴訟代理人欄增列「訴訟代理人陳雅萱(其住所同蘇偉譽)」。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廷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