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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小字第1071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陳雅萱 
被      告  賴長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1日(誤載為113年4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宣判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之
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並應於「訴訟代理人欄增列「訴訟代理人陳雅萱(其住所同蘇偉譽)」。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廷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