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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1253號
原      告  大方藝彩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瑞美 
訴訟代理人  鍾易軒 
            林俐欣 
            李閔靜 
被      告  黃毓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1,536元,及自民國111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萬1,53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培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