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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1419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被      告  謝美瑜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9,805元,及自民國 113年8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羅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