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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1503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訴訟代理人  蕭人杰 
被      告  黃家恩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5,479元,及其中新臺幣2萬2,244元自民國113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官佳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