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小字第1509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黃律皓
被 告 林正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白豐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