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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小字第1509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黃律皓  
被      告  林正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白豐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