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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1549號
原      告  東元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訴訟代理人  邱培迪  
被      告  黃雪卿  


            葉冠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分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參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