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小字第159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游豐維
被 告 汪聖雄
張巧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延展至民國113年11月1日下午2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定於113年10月31日下午2時宣判,但因113年10月31日適逢颱風來襲,基隆市均停止上班上課,致本院無法依照原定期日進行宣判,爰裁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姜晴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林煜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