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小字第170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游豐維
被 告 簡晧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13年10月31日上午11時宣判,因遇康芮颱風,基隆市政府宣佈停止上班,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展延宣判期日為113年11月1日上午11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白豐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