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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1764號
原      告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訴訟代理人  戴士強  
被      告  張正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二六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貳仟貳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姜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煜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