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19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訴訟代理人 洪嘉穗
鄧介榮
被 告 郭宇翔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貳佰壹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參仟陸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四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萱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