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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小字第190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訴訟代理人  黃照峯律師
被      告  楊光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30日上午9時59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有所更易,然未據其聲明承受訴訟,核有命原告補正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顏培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