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小字第190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訴訟代理人 黃照峯律師
被 告 楊光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30日上午9時59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有所更易,然未據其聲明承受訴訟,核有命原告補正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顏培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