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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1917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被      告  陳  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壹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
 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萱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