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203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曾郁翔
被 告 郭滋喬(原名郭又萱)
郭恩叡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就學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玖仟肆佰捌拾參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肆佰玖拾壹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佘筑祐
【附表一】
【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