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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2067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人  劉凱華  
被      告    曹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1,0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承保訴外人劉玉珍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承保車輛)之汽車保險,該車於111年11月5日9時54分許由訴外人葉進義駕駛在國道一號南向8公里300公尺中線車道時,遭被告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被告車輛)因疏未注意車前狀況追撞而發生車禍(下稱系爭事故),致承保車輛之車體受損。承保車輛送修後支出修繕費用共計2萬8,300元(含板金費用8,000元、烤漆費用9,200元及零件費用1萬1,100元),原告已依保險契約給付被保險人,並依保險法第53條規定在上開金額範圍內取得代位求償權。為此,爰依保險代位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萬8,3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判斷: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72年度上字第4225號民事判決要旨參照)。次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故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發生,以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為成立要件,若非行為人,即無侵權行為賠償責任之可言
 ㈡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葉進義於111年11月5日9時54分許在國道一號南向8公里300公尺中線車道處駕駛承保車輛,遭被告駕駛被告車輛自後方追撞,致承保車輛車體受損,代位請求被告賠償原告上開損失,揆諸上開說明,原告自應就其主張負舉證之責。經查:原告固提出國道公路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起訴主張被告為被告車輛之駕駛人,然除其提出之上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上駕駛人姓名記載「姓名不明」外,佐以據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一公路警察大隊113年10月14日國道警一交字第1130028742號函覆本院有關本件交通事故資料,訴外人即承保車輛駕駛葉進義事後報案並於國道公路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陳稱:「我隨前方車陣煞車停下後約5秒左右即被後車車牌號碼0000-00號碰撞我車後車尾一次而肇事。當下對方有提供證件給我拍照,並留一支手機號碼給我,說下交流道後處理。我就先開下南京東路交流道但對方沒跟上,我此時撥打對方留的電話但電話那頭表示不認識車牌號碼0000-00號車的駕駛。我又繞了一圈但還是沒發現到對方。」(見本院卷第57頁),且據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一公路警察大隊警員表示,本件案件為事後報案,而事後通知車牌號碼0000-00號車輛之駕駛三次均未到場,故無談話紀錄等語,此有本院電話紀錄可查(見本院卷第61頁)。末經本院職權調閱被告車輛車籍資料,該車之牌照狀況為「條例易處逕行註銷」。綜上,本院綜合上開證據資料,尚難認「曹麥」為系爭事故之駕駛人即侵權行為人。原告復未提出其他證據證明「曹麥」為侵權行為人,僅泛稱當事人登記聯單有記載曹麥的名字,車牌號碼0000-00號車輛登記之車主為曹麥,所以只能以曹麥為被告請求其賠償等語,於法難認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保險代位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2萬8,3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白豐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