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小字第211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張華軒
被 告 盧妤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3月10日下午2時27分於本院第八法庭進行言詞辯論(郵局對於被告之戶籍址,係以在山下自設之公用信箱放置招領單以為送達,拒絕前往被告住處依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佩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