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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2170號
原      告  穩穩信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訓弘  
訴訟代理人  許嘉倩  
被      告  方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於民國113年10月4日以裁定移送前(113年度北小字飕903號),本院於113年12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萬2,595元,及其中5萬2,595元自113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白豐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