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2223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王誌鋒
被 告 胡志強 基隆市○○區○○路000巷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萬1,959元,及其中新臺幣6萬5,720元自民國113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官佳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