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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小字第224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被      告  簡子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日期轉換■當庭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__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日期轉換■送達原告。有__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羅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