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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2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游豐維 
被      告  鄭開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參仟玖佰零壹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萱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