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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小字第2337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訴訟代理人  蔡志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德隆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
二、原告所列被告鄭德龍於原告起訴前之113年1月16日死亡,被告已無當事人能力,且無從補正,依上開規定,應予裁定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官佳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