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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31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訴訟代理人  黃秀玉 
            鄧介榮 
被      告  林慧如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伍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參佰元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萱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