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小字第73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莊玉霞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9月30日第一審小額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顏培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