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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75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陳慕勤 
            楊秉翰 
被      告  連文鈞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7,95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官佳潔
附表: 
本金序號
本金(新臺幣)
利息計算方式(民國)
001
1萬1,366元
自113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5計算之利息。
002
1萬2,534元
自113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