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小字第852號
反訴原告
即被 告 陳微戈
上列被告與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被告於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提起本訴後,於113年5月14日具狀提起反訴,然被告於民事反訴狀內並未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聲明部分空白),亦未繳納裁判費。按本訴與反訴之訴訟標的相同者,反訴不另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1項雖定有明文,惟反訴原告聲明部分空白,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反訴聲明(即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反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白豐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