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86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王誌鋒
被 告 許奕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參仟捌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一八四五,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三六九,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佩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