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小字第912號
上 訴 人 賴應山
訴訟代理人 黃柏彰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113年度基小字第912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萬3,4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法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官佳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