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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982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江宗翰 
被      告  郭晏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113年7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壹仟陸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陸仟貳佰肆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起、其中新臺幣壹萬伍仟肆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