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小調字第42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陳佩如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A男(真實姓名、住居所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B女(真實姓名、住居所均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謝佩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