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簡字第1030號
上 訴 人 朱素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瑞先間因113年度基簡字第103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佩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