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簡字第233號
上 訴 人 楊嘉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總行營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六峰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7,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