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簡字第356號
原 告 何彩琴
訴訟代理人 林茂蓬
被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訴訟代理人 潘威翔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6月25日上午11時45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3年5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爭點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顏培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