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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簡字第356號
原      告  何彩琴 
訴訟代理人  林茂蓬 
被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訴訟代理人  潘威翔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6月25日上午11時45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3年5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爭點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顏培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