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簡字第483號
原 告 謝明潭
被 告 呂慕晨
周欽賢
北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寬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傅宏達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宣判,因颱風來襲而有展延宣判期日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展延宣判期日為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佩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