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簡字第528號
上 訴 人 觔斗雲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柏棠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蕭仁宗間本院113年度基簡字第52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5,7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36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翁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