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簡字第78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褚立凱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李百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113年12月30日修正前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顏培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