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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簡字第871號
原      告  蘇琦琛  

            陳美月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丁風律師
被      告  胡再添  

訴訟代理人  黃子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90,112元。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土地所有權人,依民法第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土地占有人拆除房屋返還土地,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最高法院96年度第4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被告拆屋還地面積合計126.59㎡(1樓占用土地面積為119.33㎡,地下室超出部分占用土地面積為7.26㎡,以上合計38.29坪),並將占用之土地騰空返還予原告及其他共有人全體。經本院囑託劉肖美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定被告占用土地面積之交易價格,其價值經鑑定為490,112元等情,有劉肖美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估價報告書附於本院卷。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90,112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佩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