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簡字第871號
上 訴 人 胡再添
被 上 訴人 蘇琦琛
陳美月
上列上訴人因與蘇琦琛、陳美月間本院113年度基簡字第871號拆屋還地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90,1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謝佩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