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35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屬非因財產權而為聲請,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14條第1項之規定,徵收第一審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家事庭法 官 王美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胤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