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45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王仲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離婚及確認認領無效事件,均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各新臺幣(下同)3,000元,合計6,000元整。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原告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請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王美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胤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