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3號
原 告 晉財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高陸
訴訟代理人 李尚宇律師
複代理人 張綺耘律師
被 告 庭逸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雰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宣判,因遇凱米颱風,基隆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展延宣判期日為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