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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14號
聲  請  人  楊喬寍 

法定代理人  楊蕙瑜 
訴訟代理人  蔡聰明律師
相  對  人  首席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正龍 
相  對  人  台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傳凱 
相  對  人  裕晟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伯卿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上開條項係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準此,勞工因職業災害而提起民事訴訟,其聲請訴訟救助,並不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必要。
二、經查,聲請人之本件聲請核屬上開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所定訴訟類型,應予優先適用。又聲請人已提起訴訟,由本院以113年度勞補字第18號受理在案。且本院綜觀全卷聲請人所提出起訴狀及其他證據,亦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羅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