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33號
聲 請 人 陳榮富
訴訟代理人 余欽博律師
相 對 人 新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侯友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且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之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規定之限制。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法律扶助等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准予扶助證明書為證,且細繹聲請人所訴事實,亦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尚與旨揭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白豐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