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海商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萬泰物流供應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毓文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禾泰報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進財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1,172元,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為22,432元。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羅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