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海商字第3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訴訟代理人 蔡宛靜律師
被 告 Daiko Shipping Co., Ltd 大港海運株式會社
法定代理人 阿部健二
訴訟代理人 陳威駿律師
陳泓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