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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海商字第3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訴訟代理人  蔡宛靜律師
被      告  Daiko Shipping Co., Ltd 大港海運株式會社


法定代理人  阿部健二
訴訟代理人  陳威駿律師
            陳泓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