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台灣王船聯合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文中
被 上訴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傳凱
訴訟代理人 洪瑞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碼頭碇泊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定於民國114年4月28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郭廷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