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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台灣王船聯合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文中  
被  上訴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傳凱  
訴訟代理人  洪瑞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碼頭碇泊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定於民國114年4月28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郭廷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