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38號
上 訴 人 李麗椿
訴訟代理人 汪寶龍
上 訴 人 温遵介
訴訟代理人 周夏英
上 訴 人 張碩宏
劉丞罡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施美蘭
上 訴 人 歐建宏
被 上訴人 龍邸中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訴訟代理人 蕭佩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審上字第1208號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確定,或因和解、調解成立、撤回訴訟而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上訴人於原審請求上列上訴人給付消防設備改善工程費用及汙(廢)水接管改管工程費用,所依據者係龍邸中國公寓大廈社區民國111年9月18日區分所有權人臨時會議之決議,而此決議有效與否,涉及本件上訴有無理由之判斷,現正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審上字第1208號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審理中,為免訴訟歧異,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周裕暐
法 官 高偉文
法 官 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顏培容